“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到現在,已經有大半年的時間了,但在現實生活中,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依舊泛濫,公民個人信息成為被隨意買賣的商品,侵害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并未有明顯減少。”“2013中國互聯網發展與法制建設高端研討會”近日在云南舉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在會上說。
據了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決定以前,我國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但是,這些條款零散地分布在各個法律文件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存在保護范圍狹窄和主管機構不統一等諸多問題。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在研討會上介紹,現行法律只限于追懲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對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數量、情節,法律規定模糊,對普通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缺乏操作細則,對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現象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
今年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決定,我國互聯網領域終于迎來了第一部針對互聯網領域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性質的決定。決定規定了保護網絡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原則,對于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決定對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特別是關于制裁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但楊立新同時指出,由于這一決定的名稱不是網絡信息保護法,導致很多人不把決定作為法律對待;而且在決定公布實施之后,有關部門沒有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和制定實施細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決定的作用打了折扣。
楊立新認為,除了社會層面對決定法律屬性認識有分歧以外,決定不能得到有效實施的關鍵,在于“應對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的策略、標準都存在問題”。
目前,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都是“一”對應“無限多”;反過來,被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則是“無限多”對應“一人”。換言之,每一位受害人起訴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責任,只能起訴侵害自己隱私權的那個行為人,而且侵權的事實只能是自己受到侵害的那一個侵權信息。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機關看來,原告收到一個垃圾短信,難以認定為侵權責任,原因就在于內容單一,情節顯著輕微。
但是,楊立新指出,無限多的單一內容,就構成了一個侵權人對無限多的人的侵害。如果僅有一個侵權行為無法制裁被侵權人的話,那就會永遠放任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行為繼續發生,就永遠也不會有效地制裁這種侵權行為。
“我建議,法院放寬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責任的構成標準,只要有一次侵權,就可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并且可以引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最低賠償額制度,對一次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最低賠償額500元或者1000元的最低額賠償金。”楊立新認為,如果能夠這樣規定,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行為就會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我國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泛濫的趨勢就會被遏制住,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定會取得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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